关于海鹏同学违反校纪的处分决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26 浏览量:

2008年6月4日上午8时20分,2007级计算机应用1班学生海鹏在上课时间要求进入学生公寓,公寓管理员按照“防震期间禁止学生在公寓内滞留”的规定予以劝阻,海鹏破口大骂,并踏碎公寓大门玻璃,强行闯入公寓。随后,在学生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他态度依然十分蛮横,拒不承认错误。该生行为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为严明纪律,教育本人,依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加强全校学生在抗震防灾期间组织纪律的通知》(陇师专发〔2008〕31号)第四条之规定,给予海鹏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学生公寓大门赔偿责任。

特此决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行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