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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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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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煤价、电价及人工成本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经2008年12月14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现对我校冬季取暖费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冬季采暖期为四个月,让利成本价一个采暖期20.34元/平方米。本校教职工个人按13.5元/平方米缴纳取暖费。
二、校外私人住户、附属学校、消防大队、大学生超市、河东社区服务中心等一律按成本价20.34元/平方米收取取暖费。
三、后勤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供暖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维护供暖设备和管道设施,确保供暖正常。
四、此标准自2008年11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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