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培训管理,发挥好教师培训在日常教育教学中的重大作用,结合我校教师培训现状,对原有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1月25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附件: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修订)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及《教师培训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师资培训的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师资培训的实效性。特制订《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一、培训原则
1、坚持思想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的原则。
2、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3、坚持高起点、多层次、校外培训和校内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提高胜任培训和辅优骨干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全面规划,重点优先,在职为主,形式多样,分批有序的原则。
二、培训形式
1、岗前培训。新补充到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没有参加过教师专业培训的新调入教师,都要参加甘肃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新上岗教师还要参加教学实践培训,各单位要结合学科专业实际,制定《新上岗教师教学实践培训计划》,确定教学效果优秀的教师做导师,指导新教师的教学工作。
2、国内外访问学者。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实践经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和任职三年以上的优秀讲师,根据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申请参加。
3、骨干教师进修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45周岁以下承担基础课或专业课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可根据课程建设和学科建设需要申请参加。
4、单科进修。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需的业务基础的专任教师,根据课程建设或科研课题项目急需、可申请参加。进修时间半年或1年。
5、教辅人员业务进修。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教辅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进行离职或在职业务进修。
6、高级研讨班。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可申请参加。
7、其他短期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在本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的教师和教辅人员可申请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考察学习、民间团体培训等,不在此列。
三、申请培训的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安心本职工作,爱生敬业,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遵纪守法,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身体健康,申请参加学习的内容与本人所从事或组织计划将要安排的工作专业对口。
2、能够妥善安排本人所负责的工作。
3、各项培训,原则上每人五年安排一次一年以内的培训,培训进修结束后,需返校工作一年时间,方能再次申请培训。
4、符合接收培训学校的有关规定与条件。
5、没有出现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培训的行为。
四、培训的审批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并填写《陇南师专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交所在部门。各部门须在每年9月底前,填报本部门次年的《教师培训计划申报表》及附件(部门意见的具体说明),交教务处汇总,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的教师培训计划,报学校审批后由教务处发送到各部门,各部门依据培训计划妥善安排好本部门教师的工作。没有纳入培训计划的培训申请,原则上学校不予受理。
(二)经本部门初审同意申请培训进修的教师,均应填写全校统一的《教师培训进修审批表》,附上招生简章或培训学校接收函(非学历进修的还应附上个人与其所在部门共同拟定的进修计划),按表中要求逐项递次办理审批手续。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签注意见、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培训手续,并签订《教师培训进修协议书》。
(三)各部门依据计划,组织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培训。凡没纳入培训计划而要求计划外培训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否则按离职和缺课对待。
(四)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全校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名额控制在教师总人数的10%以内,各学院按此标准掌握。
(五)安排培训教师须列出明确具体的经费预算,作为费用审批报销的依据。
五、培训的管理
(一)培训的过程管理
1、所有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访学的人员,必须制定明确具体的学习任务,学习内容和要达到的目标,并接受学院、学校的检查;
2、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无特殊原因,学院和本人不得随便取消和变更。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私自增加或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必要的,须由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培养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否则培训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离职进修人员在离校前须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方向、培训时间、预期目标等)交到教务处。到进修学校后,在一周内将指导教师、宿舍、电话、通信地址、邮编等情况函告教务处和所在部门,以便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建立定期联系和考核,督促按期完成进修计划和任务。
4、由学校选送的各类离职培训进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返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在外超期滞留,按旷工处理。
5、对于同一层次(内容)的培训,学校原则上只允许参加一次。对于未达到目标经批准需要重修者,费用自理,重修期间不再享受进修待遇。
6、凡属学校指定胜任培训的教师和教辅人员,经培训(一般为半年,最多不得超过1年)后,仍不能胜任教学、科研或其他教学辅助性工作者,予以调离当前岗位。
(二)培训的考核
1、培训考核的标准
(1)保持良好的品行,维护学校的声誉。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培训进修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3)在原定的培训期限内修完学业,取得毕(结)业证书(资格证书)。
(4)在原定的培训期限内完成进修计划。
(5)国内外访问学者、一般科研进修或其他半年以上进修者,在进修期间要完成既定计划中的科研项目或任务。
2、培训考核的方式
(1)教师在培训进修期间,每学期要向学院负责领导作一次书面汇报,年终要参加本部门年度考核。学成回校后, 须在本部门教师会议上作一次综合汇报,报告自己培训学习的收获以及培训中获得的专业学科研究新信息,培训单位在教学与科研及管理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训体会及今后的新打算等。所在部门在审核以上材料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教师培训进修考核登记表》,连同培训单位的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成果)证明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以及培训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的论文等交到教务处和本部门(复印件)。教务处在所在部门考核的基础上审核有关费用报销项目。
(2)教师培训进修的各项考核材料、成绩成果和鉴定等,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或业务档案,作为个人职称职务晋升、聘任使用和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3)教师外出进修期间成绩不合格,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受退学处理,视为年度考核和培训考核不合格,且取消或追回培训期间的一切培训待遇。
(4)不离职进修人员的进修情况,列入岗位考核内容。
六、培训经费与参加培训人员的待遇
(一)学校设立教师培训专项基金。
(二)培训经费报销项目:培训人员的学费、培训期间的往返交通费(每学期限报2次)、住宿费等,由学校报销,教务处执行。
(三)按规定程序办理了审批手续的教师,在培训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学习任务,经考核达到进修培训标准的,由学校按以下标准报销培训费:
1、对于经学校批准参加访问学者项目、骨干教师进修班、单科进修、新课程培训、短期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培训费用全部报销。
2、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20天以内的(含20天)按照30元/天计算;20天以上的按照20元/天计算,由所在教学单位承担。
3、按出差对待报销的培训,由派差部门承担全部费用,不在本办法的报销范围之内。
4、经学校批准就读研究生课程班,成绩合格者,只报销学费。
(四)培训人员的待遇。凡属学校安排的各种进修培训,参加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险、节日慰问等)与在岗教师相同。校内津贴按《陇南师专校内津贴分配方案》执行。
七、培训进修后服务期及相关问题
(一)本办法所指培训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二)离职进修在一年以内者,服务期为二年;国内访问学者在一年以内者,服务期为三年。
(三)在培训期间和最低服务期限以内申请调离本校或辞职的,须退还学校培训期间发放的工资和资助的培训费,具体算法为:
1、 进修期间:非脱产进修者退还费=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脱产进修者退还费=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和资助培训费用总额。
2、进修完成之后:非脱产进修者退还费用=学校提供的培训费用总额÷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脱产进修者退还费 =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补贴和资助的培训费总额÷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既行废止。
九、本办法只适用于非学历学位的各类进修培训。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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