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2:《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内、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开支标准表》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1月1日

附件1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杜绝浪费、提高差旅费的使用效率,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参照《陇南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校内各部门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出差应当按规定报经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一般性学术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校内各部门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执行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五条 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时,在其标准内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七条 出差伙食补助执行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出差人员应当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外,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开支差旅费。差旅费由派差单位承担,不得虚报、谎报差旅费;不得向其他部门转嫁差旅费。差旅费的发生区间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单核定,超出出差审批单规定出差时间所发生的差旅费,应办理补充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包干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包干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包干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出差人员应如实填写《陇南师专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经相关领导签字确认的《陇南师专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审批单按以下规定审批:(一)使用教育经费: 1. 一般公务性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2. 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培训、进修主管部门共同审批。(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差经科研外事处加具意见后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三) 校级副职领导出差由正职审批。

报销差旅费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差旅费报销审批程序按照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一般公务性出差,按照出差人员的岗位职务核定差旅费标准;对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出差,按照出差人员的技术职称核定差旅费标准(正高级职称参照厅局级标准,副高级职称参照县级标准)。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财务报账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初审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不予办理差旅费核报手续。

校内各单位应强化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学校财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差旅审批是否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报销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其他部门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学校规定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超预算开支差旅费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等教职工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派出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支出,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会议、比赛等活动的,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

学生参加省、市组织会议、比赛等活动的应尽可能借用或者租用举办单位的住房,原则上不住宾馆。确实无法解决住宿的,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活动组织部门在一般人员标准以内酌情安排,凭据报销。

学生参加省、市组织会议、比赛等活动的按低于一般人员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虽安排就餐但需缴纳伙食费的凭有效票据在一般人员标准以内报销。

学生参加省、市组织会议、比赛等活动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凭有效公共交通票据报销。

学生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教学单位在其学生活动经费或专项活动费中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因保管不当丢失出差期间住宿、交通票据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提供有效证明,经派差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学校办公室盖章确认,然后按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陇南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内、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开支标准表

表1: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外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开支标准表

单位:元

标准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

县级及以下干部

500

490

480

470

460

450

350

340

330

320

310

120

100

出差

目的地

北京

大连

山西

江西

内蒙古

天津

北京

大连

辽宁

天津

河北

西藏

除西藏、青海、新疆以外的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上海

江苏

辽宁

广西

安徽

河北

上海

江苏

宁波

内蒙古

山西

青海

深圳

浙江

福建

四川

陕西

吉林

深圳

浙江

福建

江西

吉林

新疆

海南

厦门

山东

贵州

黑龙江

海南

厦门

山东

湖北

黑龙江

西藏

青岛

河南

宁夏

宁波

西藏

青岛

河南

四川

安徽

青海

广东

湖北

湖南

青海

广东

湖南

贵州

重庆

新疆

广西

陕西

云南

重庆

新疆

云南

宁夏

表2: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内出差住宿及伙食补助开支标准表

单位:元/天.间,元/天.人

类别

地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标准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县级(标准间)

科级及以下干部(标准间)

一类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470

330

210

100

二类

嘉峪关市

450

310

180

100

金昌市(金川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

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

张掖市(甘州区)

武威市(凉州区)

定西市(安定区)

平凉市(崆峒区)

庆阳市(西峰区)

临夏州(临夏市)

甘南州(合作市)

三类

兰州市(红古区、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420

280

150

100

白银市(平川区、景泰县、靖远县、会宁县)

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川县)

酒泉市(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

张掖市(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民乐县)

金昌市(永昌县)

定西市(临洮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

平凉市(静宁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

庆阳市(镇原县、庆城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

临夏州(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康乐县、永靖县、积石山县、临夏县)

甘南州(舟曲县、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迭部县、临潭县、卓尼县)

市内县区

武都区、西和县、礼县、宕昌县、两当县、徽县、成县、文县、康县

420

280

140

60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印发


行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