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高兵等23名学生考试违纪的处分决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4-02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在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吴高兵等23名同学违反考纪,依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数学系05级数学教育3班吴高兵、赵小军等2名学生在考试中携带手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12个月,自2008年1月11日起计。

体育系07级体育教育专业班常磊、杨海波、张晶,音乐系07级音乐教育班马育,计算机系06级现代教育技术班蒙小虎、许智勇等6名学生在考试中使用夹带,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九个月,自2008年1月11日起计。

07级计算机应用技术2班李瑞琳、何文林等2名学生在考试中交换草稿纸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九个月,自2008年1月11日起计。

中文系07级语文教育2班王力萍、冯玥等2名学生在考试中抄袭他人答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六个月,自2008年1月11日起计。

政史系06级思政教育班童锦荣,07级旅游管理班刘婷等2名学生在考试中左顾右盼,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三个月,自2008年1月11日起计。

英语系07级英语教育6班陈国强,数学系07级数学教育3班周海艳、王占云,05级数学教育3班乔旭,音乐系06级音乐教育班宋雅萍,07级音乐教育班李向利,中文系07级文秘班崔艳,计算机系07级计算机应用1班杨巧珍、刘勇等9名学生在考试中携带夹带,给予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三个月,自2008年1月11日起计。

以上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特此决定。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考试 违纪 处分 决定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8年2月20日印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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