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和严格学校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字样的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
1.学校各行政单位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2.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须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1.各职能部门、各系印章外径为3.8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左、右各设一横线,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陇南师范高等专科”,横线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刻制单位名称。
2.经学校批准建立的中层以下单位,外径为3.6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左右各设一横线,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横线下部为科室名称。
3.凭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校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核、刻制;
5.新印章印模交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启印通知后,印章方予使用。
第六条 学校印章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校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函)等文书上。使用细则如下: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法人代表或由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方予用印;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毕业证明书、辅修证书、学生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用印。学生的各种证件需附学生名册存查;
4.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5.学校车辆办理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时,须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7.个人介绍信使用印章,需出示所在单位证明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8.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校印章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第七条 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学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
学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
1.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出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2.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
3.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国有性质的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4.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5.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校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学校印章使用细则执行,应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撤销的单位,应将原有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条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单位的监印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全校各单位的重要印章有登记,并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已经2004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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