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聘、返聘教师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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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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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聘、返聘教师管理,明确受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根据《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外聘、返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陇师专发〔2005〕59号),经2008年10月8日学校行政会议审定,现将我校外聘、返聘教师工资待遇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聘、返聘教师的界定
1、外聘教师是指从校外聘请的教师。包括从高校或科研院所聘请的教授和副教授,从企业聘请的能工巧匠和技术型人才,从中小学或其他学校聘请的优秀教师等。
2、返聘教师是指从本校已退休的教师中聘请的教师。
二、外聘、返聘教师工资待遇
1、现已外聘的高校教授和副教授按原工资待遇执行。新聘高校教授和副教授工资待遇为:教授工资4000元/月(税前), 副教授工资3500元/月(税前);教授和副教授电话费50元/月,交通费2000元/年。
2、聘请的客座教授,学校与其保持经常联系,来校开展学术报告时,视其情况支付适当报酬。一般讲座费按每场600-800元标准发放。
3、担任教学任务的返聘教师,其基础工资为1000元,课时津贴按校内津贴发放办法计算量的两倍发放。
4、担任督导工作的返聘教师和市内高级职称教师,月薪为1200元。
5、从企业聘请的能工巧匠和技术型人才,从中小学或其他学校聘请的优秀教师等,参照校内返聘教师的相关待遇执行。
本规定从2008年10月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师聘用 工资待遇 规定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8年10月11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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