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现将《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1月1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认定,由学校各学院(系、部)、研究中心及各处室等单位的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认定。

2.学校采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操作、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增加变更,使用维护,资产清查,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类管理、使用部门具体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1.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科)是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管理全校固定资产。

2. 财务处教学设备管理科(以下简称教学设备科),图书馆和后勤处,是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固定资产,负责对所属分类归口审核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

职能部门应当确定1名所属固定资产分类归口审核人,负责所属固定资产入账归口审核和分类归口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分户账的管理工作。

3.使用部门,即学校各学院(系、部)研究中心及各处室等(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是学校固定资产三级管理机构。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安排一名专职或兼职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4.使用部门要及时向职能部门、资产管理科汇报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维护和运行情况。职能部门要及时向资产管理科汇报所属分类归口审核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和运行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1.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接受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报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效益分析等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总分类账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统计工作。

5.编制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组织全校新增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汇总报批,负责全校新增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变更调拨、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6.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汇总和报批工作;负责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维修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7.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对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8.做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保证校内各单位正常开展固定资产信息动态化管理。

9.每年定期举行一次部门资产管理员培训,组织校内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集中学习《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员操作手册》,熟练系统规定权限内的操作技能,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动态化常规管理奠定基础。

第八条 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管理职责:

1.在资产管理科领导下,管理分类归口审核的固定资产,负责所属固定资产的统一登记、分配、调整、维护、维修、修缮等项管理工作,做好各类信息数据上报统计工作。

2.教学设备管理科,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校内各单位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和配置;负责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05类(电子设备)、08类(文体设备)、09类(标本模型)、10类(文物及陈列品)、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等七大类固定资产入账的归口审核工作。

3.图书馆制定全校图书资料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11类(图书)固定资产入账的分类归口审核工作。

4.后勤处制定全校后勤保障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全校植物(树木)、房屋资源、全校家具的管理工作;承担全校库存物品的登记、存放、保管、发放,做到账、物、卡相符;分类归口管理01类(房屋及建筑物)、02类(土地及植物)、06类(印刷机械)、07类(卫生医疗器械)、13类(家具)、14类(行政办公设备)、15类(被服装具)、16类(牲畜)等八大类固定资产入账的分类归口审核工作。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三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队伍。

4.依托《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5.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物、卡相符。

6.做好各类信息数据上报统计工作。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接受双重领导,应按管理岗位职责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1.资产管理人员基本工作由所在单位领导,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接受资产管理科和职能部门的领导。

2.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科固定资产记账人员、职能部门分类归口审核人员、财务审核人员、单位资产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实验室和实训室设备管理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

3.资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影响教学等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失,首先追究部门资产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责任,再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

5.校内各单位半年内没有确定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应冻结新增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校内各单位部门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要及时配备并办清交接手续,并向资产管理科报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

1.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单位价值达不到上述标准,和其他实物资产配套使用,完成同一功能,组合价值达到上述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组计入固定资产时,资产组中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主件,其它资产为附件。

4.单位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相对不变的,如单一购置的办公与教学用的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图书和一般文体设备等。

5. 校内各单位制作的专题片、宣传片、广告片相关资料、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图书馆和学校档案室收藏存档。

6.学校立项的设备购置和安装工程、基建项目(包括构筑物和建筑物),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方式取得,设备和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7.公用经费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8.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项目成果,具有实物形态的,记入固定资产,分别在科研外事处、图书馆和学校档案室存档。

9. 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由相应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禁止该类固定资产滞留账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根据财政部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设备。

2.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01房屋及建筑物;02土地及植物;03仪器仪表;04机电设备;05电子设备;06印刷机械;07卫生医疗器械;08文体设备;09 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器皿;13 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3.学校执行教育部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向财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时,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转换为财政部分类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不动产类在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应当及时移交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杜绝因决算手续不全而长期滞留账外。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固定资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 在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没有收到在建工程结算报告(验收报告或决算书,下同)前,按照购建造合同价格记入固定资产;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按照结算报告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在建工程成本归集工作和工程结算报告由项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期同类或类似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即人民币1元,下同)。

5.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金额入账。

7.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期同类或类似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入账。

第十六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十七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1.经过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的。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要从实际需要出发,按照“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清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固定资产配备及使用标准确定经费预算。增加固定资产,应安排在年度经费预算内,具体程序如下:

1.校内各单位首先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立项书”、“新增(改建)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书”、 “物资采购审批表”,逐级申报审核。

2.资产管理科编制学校下年度采购预算草案,学校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按相关规定进行配置。

3.未报批立项的资产配置或采购事项,不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不进行固定资产配置。

4.所有新增资产的立项书或审批表,应注明其品牌型号、规格及详细的技术参数和服务要求等,并做好前期充分论证工作。

5.校内各单位提交新增资产配置立项书、审批表的时间与每年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间同步。

第二十条 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照学校及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由项目承建部门牵头,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相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 最终验收通过后,项目承建部门出具终验报告并完成成本核算,使用单位和参与验收的所有人员共同在终验报告上签字,由申购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财务处财务科凭政府集中采购审批表、合同、供货清单、初验报告、终验报告、项目完工成本核算清单、归口审核通过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进行财务审核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新增的固定资产,要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名称和分类代码,资产名称要和实物名称保持一致,资产信息必须全面详细(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机身号、销售商、型号、规格、投入使用时间、质保期截止日期等)。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对所属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校图书资料,发现破损及时修复;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分类归口职能部门应该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所有购入、调入、自制及赠送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或赠送方式如何,均为学校资产,按照资产用途必须交所在使用部门管理,并按新购资产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手续,不得在个人手中保存或在账外滞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物管理体系,必须完全实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进行拆改或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要经过充分论证,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整套配置的固定资产,要统一存放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严禁拆分使用,确实需要拆分使用时,应当报经资产管理部门及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借用学校固定资产,须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即可,不收取借用费;但如损坏、借用部门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由于玩忽职守,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首先追究所在部门资产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责任,并追究和落实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变更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校内外调拨、借出、变价、报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并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出租、出借的一般固定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租借;租借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出租和出借学校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或大型仪器设备,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科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有权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须履行以下手续:

1.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资产管理科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必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 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在离开岗位前应在本单位资产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4.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资产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5.本单位资产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本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在资产管理科及相关人员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完毕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七条 《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固定资产变动管理,由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

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包括项目变动、单价变动、附件增加和附件处置。项目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的变动,单价变动是指因记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后续支出而发生的变动。

使用部门按照规范制作资产变动单,相应职能部门归口审核,资产管理科负责监督。项目变动经分类归口审核后生效,单价变动、附件增加和附件处置最后经过财务审核方可生效。

使用部门内部科室、教研室、使用人和存放地点的项目变动属于内部变动,变动单提交后并经职能部门分类归口审核后生效。校内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项目变动,由固定资产调出单位编制资产变动单,变动单经调出(入)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分类归口审核后生效。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赠予、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须履行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分类管理部门审核,对需要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

3.财务处审核后,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4.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5.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相关部门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第四十条 学校接到财政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后,由固定资产所在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处置单,提交职能部门分类归口审核,并经过资产管理科审查后,由财务处财务科进行财务审核,并负责账务核销。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定已经丧失功能的,应作报废处理。非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报废、报损、对外赠予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报案。并由管理人员说明资产丢失的详细情况,使用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九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有使用部门自查、职能部门分类归口清查、资产管理科抽查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单独采用或配合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将资产清查作为本单位常规管理工作,每年底须认真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报资产管理科复核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所有工作人员,有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要求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五十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因重视不够造成的责任不清、账实不符,管理混乱的单位,学校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因责任心不强,落实不力,造成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员,要根据情况进行追责、赔偿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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