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陇南师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19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将2010年9月10日学校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陇南师专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陇南师专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陇南师专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3、《陇南师专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二О一О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

陇南师专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为了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作用,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计划指标进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两学期平均)名列班级第一,智育成绩(两学期)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7、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成绩突出者;

8、获得校级奖励两次以上(含两次);

9、二年级学生获得二等以上奖(助)学金一次,三年级学生获得二等以上奖(助)学金二次

10、获得普通话、计算机、英语等各种能力证书。二年级学生一证,三年级学生二证。(计算机系、中文系、英语系学生必须具备本专业的专业证书)

A、英语能力等级:英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其他专业学生达到英语应用能力Α级。

B、计算机能力等级:计算机专业学生达到二级,其他专业学生达到一级。

C、普通话能力等级:中文、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学生达到二级乙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国家奖学金

1、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3、全学程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包括选修课程);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4、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第五条 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由财务处按规定发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 候选人名额分配

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按各系人数比例分配候选人名额。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校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班级民主测评,审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填写《陇南师专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陇南师专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初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评定,并在校内进行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行政会议确定获奖名单,再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获奖证书,其《获奖登记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陇南师专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执行。

附件二:

陇南师专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为激励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了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奖学金,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7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甘财教[2007]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对象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甘肃省共同出资设立,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各项活动;

5、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成绩突出;

6、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综合测评名次居班级前5名;

7、属本系(班级)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8、上学年获得二等奖(助)学金一次

9、上学年获得校级奖励两次以上(含两次);

第三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将奖学金发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名额分配

学生处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名额,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申请学生基本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统一填写《陇南师专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陇南师专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经初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按条件统一审核,确定名单,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行政会议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由甘肃省教育厅颁发的获奖证书,其《获奖登记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评定国励志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

4、本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取消获奖资格

1、 铺张浪费现象严重及其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2、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执行。

附件三:

陇南师专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为认真执行国家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用足用好国家资助资金,引导和激励广大同学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成才,建立我校以奖为主、奖助结合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陇南师专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奖学金、助学金设定以国家助学金政策为依据,既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奖助资金主要来源为国家助学金,学校每年安排部分经费作为奖(助)学金的补充。奖(助)学金设一、二、三、四等,同时设立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参加陇南师专奖(助)学金评定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陇南师专奖(助)学金的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定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二、三等奖(助)学金(含生活补助)获得者,同时为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一、二、三档获得者,享受相应档次国家助学金,不足部分由学校补充。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表:

奖(助)学金等级

名额(人)

标准(元)

一等

5%

3000

二等

25%

2000

三等

40%

1000

四等(生活补助)

30%

500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和经费,依照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特殊情况学校可适当进行调配。

第五条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是陇南师专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学生处负责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

(三)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奖(助)学金的资金由学校财务处按学年专项统筹列支。

第七条 评定奖(助)学金应对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依照《陇南师专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确定要坚持以奖为主、奖优助困相结合的原则。一等奖(助)学金评选名次必须在班级前5名的范围评定,二等奖(助)学金评选名次必须在班级前20名的范围评定。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第九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只发给生活补助,每人每月50.00元(对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学校给予特别救助),第二学年开始依据本人综合考评成绩、家庭困难状况进行评定。

第九条非师范类学生不享受生活补助金,只享受一、二、三等综奖(助)学金。

第十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只享受一、二等奖(助)学金荣誉,不享受奖金。

第十一条 学生单项奖学金。(政府部门、与本专业有关行业协会的各类奖励)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一次性奖励1000元,二等一次性奖励800元,三等一次性奖励600元);省级奖励(一等一次性奖励600元;二等一次性奖励400元;三等一次性奖励200元;);市级奖励(一等一次性奖励400元;二等一次性奖励200元;三等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600元,市级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二条 参评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奖(助)学金: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注册者;

(四)上学年有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包括选修课),不得评定一、二等(档)奖(助)奖学金;

第二章 评定、发放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评审条件及本人成绩,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班提出初步获奖(助)金学生名单,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助)学金的学生;

(三)各系必须将本系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系公示,期限为一周。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异议人应向所在系或学生处反映,学生处督促或会同相关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系确定名单,组织获奖学生按要求统一填写《陇南师专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陇南师专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各系奖(助)学金评定发放总额表》、《各系奖(助)学金班级发放班级明细表》、《综合考评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分类装订成册,以系为单位书面(含电子文稿)报学生处复核、备案;

(五)经审核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取消资格,所缺名额不再替补;

(六)经学校审定后,获学校一、二、三等奖(助)学金的学生(即甘肃省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报省上备案,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行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定和发放

(一) 陇南师专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 ;

1、陇南师专奖(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其它奖学金同时组织评定;

2、学生奖(助)学金按上一学年综合考评成绩评定;

3、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结束后,奖金由财务处分两次发给学生本人;

(二)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发放

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凭录取通知书、表彰决定、荣誉证书和获奖证书等由所在系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核发,学校发给单项奖学金获奖证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系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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