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30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训)室建设资金的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6年12月26日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训)室建设资金的效益,使实验(训)室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实验(训)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5〕2号)》、《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陇师专发〔2007〕58号)》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室建设项目是以实验(训)室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项目完善为主要内容,有时间限定、预算和质量要求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实验(训)室建设计划或方案。是实现实验(训)室及其主要设备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实验(训)教学目的、目标及资金效益的主要管理环节。

第三条 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的管理涉及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三个环节的管理。立项管理是对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的管理。项目实施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建设任务下达、场地条件建设、物资设备招标、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管理。验收管理是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绩效预测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的管理。

第四条 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分别由教务处负责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前期的申报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训)室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财务处负责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预算、立项申请书的审核、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中心、所)是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其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项目的建设目的、目标、技术等级、初步论证、实施过程的技术细节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负责人对申报项目的教学需求的必要性、技术力量的可行性、具体建设方案的科学性以及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申报原则

(一)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学校实验(训)室发展的总体规划,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要围绕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情况来进行立项,同时兼顾学校财力、物力的可能性。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投资与效益相结合,综合平衡,协调发展。

(二)各学院在确立项目时,要从全局出发,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应把投资效益放在第一位,把有充足教学、科研任务的项目作为重点,优先申报。

(三)申报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要综合考虑建设的技术条件、环境条件和建设效益,避免盲目购置仪器设备和占有资金,影响学校资金的良性运作。

(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经过专家的充分论证,对于专业发展前景不明确、使用方向单一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暂缓购置。

(五)实验(训)室建设项目以学校正式批准的建制实验(训)室或筹建实验(训)室为单位进行申报,每个实验(训)室每年最多只能申报两项;有在建项目的实验(训)室,只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学校验收后,方能申报新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申报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实验(训)室建设项目;

(二)实验(训)项目及相应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改造及功能开发;

(四)应用软件的购置;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等。

第九条 申报条件

凡是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立项:

(一)使用率高(按年课时量统计);

(二)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迫切需要;

(三)可行性研究资料和方案真实可靠;

(四)本单位实验(训)室管理情况良好;

(五)在以往实验(训)室建设中较好地完成了建设项目。

第十条 申报时间

所有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必须以《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形式申报。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填写该立项申请书,本单位负责人在纸质申报书上签署具体的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将纸质申报书一式一份以及实验(训)室承担实验(训)课程的教学大纲一式一份和申报书的电子文本报教务处相关科室,完成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内容

在《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中如实填写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项目完成后能够开出的实验(训)项目、承担的科研任务和所需的仪器设备情况等。申报书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实验(训)室建设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必须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说明应承担实验(训)教学的课程及其实验(训)学时数、实验(训)项目数、专业、学生班级和人(组)数等内容;必须根据科研工作近三年计划注明主要仪器设备使用频次或时数;注明其它相关建设内容。

(三)建设目的或目标必须根据实验(训)室所要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四)建设的基本内容:

1.拟购置基础设施如实验(训)台、凳、水槽、柜、橱等的具体数量、材质、规格、质量;

2.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分类一览表,包括名称的正式全称、详细技术指标、技术配置、规格、数量等,备注亦可列举参照品牌型号、产地或供方信息;

3.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设施要求及建设标准;所需水、电、管、网、线等及其它基本设施的具体要求;

4.投资预算必须根据可靠的市场供货信息或行业计费标准,准确汇总全部建设内容的总预算额;

5.拟定项目建成的基本期限。

第十二条 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要求或项目申报书填写不规范的项目不接受申报。项目负责人的要求: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实验(训)室工作经验,熟悉负责的建设项目中实验(训)项目的开设和所需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每年10月底前对申报单位拟建实验(训)室的场地状况,原有实验(训)室的管理状况,使用效率情况等进行考察,对申报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对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体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申报单位陈述申报项目的理由,并对专家组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

(二)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的论证与筛选;

(三)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打分或投票),提出评审意见,评出拟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由教务处将实验(训)室建设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报送分管校长审核,通过后填入立项申请书,交财务处完成其它内容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以确定最终批准建设的项目,由财务处予以公布,并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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